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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局公告颱風災害(一級、二級及三級開設)危險潛勢區域

日期:113-03-20    資料來源:消防局
一、依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係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,颱風侵襲 期間,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,劃定警戒範圍及管制事項 ,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,保障民眾生命、財產安 全。為有效落實公告事項之執行,請各防災編組機關(單位 )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:
 (一)颱風期間,旨揭公告之危險潛勢區域劃定為警戒區時,請 確實執行公告管制事項,確保民眾生命、財產安全。
 (二)公告管制期間,各管制地點民眾非持有通行證件者,不得 進出,本縣各防災編組機關(單位)執行公務之軍、警、 公務人員或其他必要人員,可持公務識別證或身分證明文 件進出該劃定區域範圍。
 (三)公告管制期間,各管制地點如遇民眾擅自進入時,應立即開立勸導通知單,經勸導不聽者,應立即開立舉發單,並 強制驅離。
三、本府112年3月16日府消減字第1120003247B號公告,自即日廢止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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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消防局_113年危險潛勢區域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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